商會章程


澳門工商青年會

章程

 

第一章

總則

第一條  ---名稱

中文- 澳門工商青年會
英文- Macau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youth association
葡文- Associação de jovens industriais e comerciais de Macau

 

第二條  --- 會址

設於澳門祐漢看台街305號翡翠廣場3樓A室

 

第三條  --- 宗旨

本會為非牟利團體,愛國愛澳,擁護《基本法》,凝聚澳門工商界青年人士,促進青年企業家之間的聯繫及互助,推動經貿交流活動,維護及爭取會員正當權益。

 

第二章

會員

第四條  --- 入會資格

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章程的工商界青年人士,均可申請為會員。經理事會批淮後,方可成為會員。

 

第五條  --- 會員權利及義務

會員具以下權利及義務:

(一) 可享本會提供的服務和福利

(二) 可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

(三) 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

(四)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

(五) 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

(六) 繳交會費

 

第三章

組織機關

第六條  --- 機關

本會組織機關包括: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。

 

第七條  --- 會員大會

(一)   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,決定會務方針,決定本會重大事宜,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。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。會長一職不設連任,副會長可連選連任。

(二)    會員大會舉行時,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。如遇到不足此數,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,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,不論人數多寡,均可作出決議。

(三)   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至少提前八天,以掛號信方式,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,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議程。

(四)   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;然而,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,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

(五)    倘有遺漏情況將根據對社團實施之法律行之。

 

第八條  --- 理事會

(一)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及管理機構,負責管理會務,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。

(二) 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若干名、理事

若干名,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
(三)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,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

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
(四)理事會按會務發展需要,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,任期為三年。

 

第九條  --- 監事會

(一)  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,負責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。

(二)  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監事長一名、副監事長若干名、監事

若干名,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
(三)  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,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

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
 

第四章

經費

第十條  --- 經費

本會經費來源:會員會費及各界團體或個人贊助,政府資助,及其他合法收入。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,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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