澳門工商青年會
章程
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 ---名稱
中文- 澳門工商青年會
英文- Macau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youth association
葡文- Associação de jovens industriais e comerciais de Macau
第二條 --- 會址
設於澳門祐漢看台街305號翡翠廣場3樓A室
第三條 --- 宗旨
本會為非牟利團體,愛國愛澳,擁護《基本法》,凝聚澳門工商界青年人士,促進青年企業家之間的聯繫及互助,推動經貿交流活動,維護及爭取會員正當權益。
第二章
會員
第四條 --- 入會資格
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章程的工商界青年人士,均可申請為會員。經理事會批淮後,方可成為會員。
第五條 --- 會員權利及義務
會員具以下權利及義務:
(一) 可享本會提供的服務和福利
(二) 可參加本會舉辦的技術交流及活動
(三) 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
(四) 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
(五) 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
(六) 繳交會費
第三章
組織機關
第六條 --- 機關
本會組織機關包括: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。
第七條 --- 會員大會
(一)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,決定會務方針,決定本會重大事宜,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。設會長一人、副會長若干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。會長一職不設連任,副會長可連選連任。
(二) 會員大會舉行時,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人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。如遇到不足此數,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,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,不論人數多寡,均可作出決議。
(三)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至少提前八天,以掛號信方式,或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,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和議程。
(四)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;然而,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,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
(五) 倘有遺漏情況將根據對社團實施之法律行之。
第八條 --- 理事會
(一)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及管理機構,負責管理會務,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。
(二) 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若干名、理事
若干名,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(三)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,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
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(四)理事會按會務發展需要,得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,任期為三年。
第九條 --- 監事會
(一)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機構,負責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。
(二) 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監事長一名、副監事長若干名、監事
若干名,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(三)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,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
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第四章
經費
第十條 --- 經費
本會經費來源:會員會費及各界團體或個人贊助,政府資助,及其他合法收入。倘有不敷或特別用款時,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。